事项名称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办理部门 |
金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责任处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于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申报条件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金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新区环城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电话】873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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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申请表 |
登记申请书;原件 |
身份证 |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
房产证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
使用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原件 |
证明 |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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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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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事项收费 |
不动产登记费,住房按件收取80元/本,非住房按件收取550元/本;收费依据:川价发〔2008〕87号、川财综〔2014〕58号、川财综〔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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